來源:新華網(wǎng) 2008年10月8日 廣西天華編輯
根據(jù)1999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我國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2007年8月15日起,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由20%調(diào)減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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